1)第40章 分家_四合院之周文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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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阎埠贵捏着钢笔在白纸上写道:

  [家庭协议](分家)

  户主:周德明,男。1921年11月17日生人,家住南锣鼓巷95号大院,前院东厢房。

  周德明妻子:马桂红,女,1923年7月22日生人,家住南锣鼓巷95号大院,前院东厢房。

  周德明长子:周文忠,男,1944年10月11日生人,家住南锣鼓巷95号大院,前院东厢房。

  周德明次子:周文信,男,1946年2月26日生人,家住南锣鼓巷95号大院,前院东厢房。

  周德明长女:周文秀,女。1949年11月24日生人,家住南锣鼓巷95号大院,前院东厢房。

  (阎埠贵没有写错,因为不确定周德明是否再生,也不确定再生的是儿子还是闺女,此处只能写:长女。)

  立约人:周德明、周文忠为父子关系,因家庭居住环境紧凑,家庭矛盾日渐递增,现二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,改变共同生活状态,各立门户。

  经协商,达成如下分产协约,由:易中海,刘海忠,作为见证人,阎埠贵为书写人。

  一:周德明、马桂红今后随次子:周文信一同生活。

  二:现住平房1间,归次子:周文信所有,长子:周文忠,居住至18岁后搬出周家。也可提前搬离。长女:周文秀,婚后搬出家庭,随丈夫居住。

  三:家中一切应有之物,如:衣柜、木床、存款………归:户主周德明所有,长子:周文忠自愿放弃所有财产。

  四:长子:周文忠,共分得家中财产:1元整。其次子:周文信,负担周德明、马桂红今后日常生活的一切费用。

  五:周德明、马桂红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,费用由次子:周文信,一人承担,长子:周文忠,长女:周文秀,不承担一切费用。

  六:以上所列各项,立约人:周德明、马桂红、周文忠、周文信、周文秀完全同意,并有见证人:易中海、刘海忠作证。

  本协议一式8份,立约人:周德明、马桂红、周文忠、周文信、周文秀,见证人:易中海、刘海忠。各持1份,剩余一份上交南锣鼓巷街道办事处,盖章见证。

  本协议签订日期:1960年2月13日。

  自签订日起,协议生效。

  【整体来说一句话,周文忠就分得了1块钱,以后周德明两口子全由老二周文信赡养。周文忠则是:生不养死不葬。周德明留了个心眼,直接把这份协议当成了遗嘱,表明了自家房产和存款,都是周文信的,自认为可以堵住周文忠日后的不认账。

  他的这点儿小手段,周文忠自然不放在眼里。周文忠也在协议里做了个扣,因为房产这事儿是自己要求写上的,看似表明态度,实则给周德明挖了个坑。

  自己如果想的话,完全可以推翻不认账!!因为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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